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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的构成和来源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和构成有以下几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以及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交费基数。
2.企事业及机关单位行政拨缴的经费
依《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及机关行政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所拨缴的经费列入成本。也就是说这部分经费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是由行政直接拨缴给工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归集时工会经费是包括在预算内,会计核算时应列入职工工资附加部分“职工福利”科目中。
各基层单位行政应在每月15日之前,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
按照工会的需要和《工会法》的规定,工会遇有基本建设、大型活动等,可向政府或单位行政申请专项拨款或补助,所得款项,应专款专用。
5.其他收入(国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体制
工会经费由行政方面拨缴到工会组织后,其所有权即属于工会所有。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组织建立自上而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具体规定是: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以后,行政方面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按上一个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组织应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由确定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管理。
工会经费按全总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预算级次可分为:全总;省(直辖市)级;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区、县、局、总公司;街道、乡镇或企业的二级公司;基层工会五个级次。工会经费在工会组织内部按一定比例分配,分别管理。
工会经费的分配实行“全额分成、分级使用”的办法,具体分配比例是:行政拨缴的2%工会经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留在基层工会使用,其余的要上缴到上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按全额的不同分成比例逐级收缴和上解,最终上缴全总的比例为经费全额的5%;其余的35%经费作为省、市、县三级工会留用,具体的分成比例由省级工会确定。
基层工会会费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各分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保留会藉人员不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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