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2【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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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2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最后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经过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须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同时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感情和交流。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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