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基层工会的工资管理工作【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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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基层工会的工资管理工作

基层工会职工工资的制度

有关工资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和国L家的各项分配政策,都是通过工资制度加以贯彻实施的。合理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励职工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基层工会职工工资最低保障制度

(1)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干预分配的产物,是对市场经济工资分配模式进行法制制约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同时劳动者也充分享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选择权的进一步扩大,在职业上处于被领导被管理关系的劳动者一方权利保护则更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为了防止无限制地克扣劳动者工资和由于劳动者相互间的无益竞争而使劳动报酬的减少而确定最低工资制度;

(2)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成员的基本生活。在现代社会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是指劳动者自身生存和维持再生产的需要,劳动本身是消耗一定的体力和脑力。这种消耗必须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办法就是要给予劳动者以恢复体力和脑力而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包括劳动者的衣、住、食、行等方面的需要,最低工资的确定保障了劳动者的这些需要;

(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公平竞争。在我国。劳动普根高文化技术水平所需要的费用主要是国家和集体负担的,用人单位在财务上都有培训开支的项目,但是职工个人也要交一部分费用,用于文化和技术的学习。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劳动者用于学习的费用只能增加。最低工资的确立考虑了这一因素,特别是领取最低工资的多为入厂晚,工龄短的青年工人,所以最低工资确立时还考虑了一定的文娱体育费用。

基层工会职工的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者的一种法律制度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现在多数国家的劳动立法中都有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专门规定。现代意义上的最低工资制度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人必须达到某一限额以上,使之能够保证满足工人本人及其~定数量的家属所必须的最低生活费用,来达到实施的预期目的。最低工资是一种规定工人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法定工资,只要劳动者按规定从事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就要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因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使在业人员维持自身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一种收人保障制度。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国际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营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是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方面的因素,即: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基层工会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

一般国家在确定最低工资时都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避免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差过大,影响低收人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国际上一般认定最低工资应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体现了公平原则,我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最低工资,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基层工会职工的最低工资率

我国工资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广大职工的生活水平,因此最低工资的确定和调整的重要依据是劳动生产率,即劳动生产率越高,最低工资的标准就越高,为了更好地体现劳动生产率对最低工资的影响,我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基层工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对此作了保障性规定:①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②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③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④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基层工会职工工资的支付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克扣工资现象在国有企业中多数是由于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生产废品及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从工资中扣除。凡是违反以上诸种可以扣除工资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可以视为克扣。在非国有企业克扣职工工资多是由于不少雇主为牟取非法利润,榨取剥削的行为造成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在一些企业中也存在甚至还比较严重,国有企业多半是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开工不足等造成的;在非国有企业存在为牟取非法利润,榨取欺骗。剥削和占用工资基金等行为。这里讲的无故是指无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支付工资的就视为拖欠。这里所讲的拒不支付,除了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还包括下列情况,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资报酬;②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也视为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无论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如何,也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同意,凡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都视为违法,都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罚。这里所讲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并报国务院备案的;

(3)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这里所讲的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还包括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工会职工工资的改革

工资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的物质利益同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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