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基层工会的选举工作【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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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基层工会的选举工作

基层工会选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公司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届××主席,由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公司工会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设委员××人。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衷于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基层工会实行主席、副主席由会员群众直接选举。

第十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一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二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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