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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平安村首创村官海选模式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至此,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为基本法的村民自治立法,完成奠基性任务。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在全国试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其地方性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等立法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我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迈出了奠基性的一步。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权威,得以具体而切实地树立起来。
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初期,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仅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的规定为核心,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村民委员会选举规范为基础,以省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依托的法律制度框架,而且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带动了整个村民自治法制的创建、形成与发展。
在1988年末,梨树县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县各行政村,进行了首届村委会选举,一改多年来村委会干部由乡镇政府指派或任命的做法。
在首届村委会3年任期即将届满之际,在1991年末至1992年初,梨树县举行了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选举实行“五公开”和“三不三直接”。
“五公开”是:
公开选民名单、公开选民基本情况、公开选举程序、公开具体规定、公开选举结果。
“三不三直接”是:
不包办代替,由村民直接推荐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具体领导本村选举工作;
不内定名单,由村民直接酝酿、协商、推荐和确定候选人;
不划框定调,由村民按照法定程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正是在这次选举中,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村民,正式把“海选”推向前台,并趋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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