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李岚清指示规范持股

第5章李岚清指示规范持股

内部职工持股,是1993年国有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199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广交会各省、市外经贸厅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说:

一是这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关系到整个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我们一要持积极态度。二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绝不能把好事办坏,将改革引向歧途。

李岚清特别强调了内部职工持股,首先要按照规范进行试点。

实行企业内部职工少量持股的股份制,有助于找到一种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方式。这对国有经贸企业来说,是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如果不按规范进行,就可能把一项带有根本意义的改革,给搞坏,搞乱,把好事变成坏事。

李岚清强调,我们绝不允许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以股份的形式,划到个人头上。

国务院办公厅在下达的《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提出暂缓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为了清理和制止不规范做法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意味国家的股份制试点政策有了改变。

李岚清说,指导股份制改革的方针,仍然是:

积极试点,严格规范,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李岚清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国办转发的《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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